懷仁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fā)懷仁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聯(lián)文檔:關于《懷仁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的解讀
懷政發(fā)〔2023〕2號
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懷仁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市直各有關單位:
《懷仁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
?
?????? ????????????????????????????????????懷仁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5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懷仁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保護懷仁地理標志產品,規(guī)范懷仁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申請、使用、監(jiān)督、管理,保證懷仁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特色,維護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guī)定》(質檢總局令第78號)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地理標志產品是指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保護的范圍內,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產品質量符合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要求和相應產品標準要求。
第三條 凡使用懷仁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對懷仁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和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懷仁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實行自愿申請原則,鼓勵具備生產條件的企業(yè)申請使用懷仁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第五條??非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內生產、加工的產品不得稱為懷仁地理標志產品。懷仁地理標志產品的生產、加工應當在保護地域范圍內進行,生產技術和產品質量應當符合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要求和相應產品標準要求。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內未經公告核準的生產、加工單位不得使用懷仁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生產者在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以外的車間、分廠、聯(lián)營廠以及外地分裝廠所生產的產品,一律不得使用懷仁地理標志產品標志作為產品名稱及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第六條 禁止偽造、冒用懷仁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禁止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第七條 懷仁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具體負責懷仁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管理工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xié)同管理。?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八條懷仁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所有權屬于懷仁市人民政府。地理標志名稱和專用標志的使用實行公告制度,未經注冊登記和公告核準的不得使用。?
符合下列條件,在保護范圍內從事生產的企業(yè),可以提出懷仁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及專用標志的使用申請。?
(一)具有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證,且產品產自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公告規(guī)定的特定地域范圍;
(二)產品及原料符合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要求;
(三)產品符合相應地理標志產品標準要求;?
第九條 生產經營者向懷仁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提出使用懷仁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申請的,須提交下列資料:?
(一)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法定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有效檢驗報告。
第十條懷仁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相關企業(yè)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并派出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實地核查該產品是否產自特定地域,企業(yè)生產資質、生產職責是否符合要求,生產的產品是否符合地理標志產品標準的相關規(guī)定,出具產品出自產地保護范圍的證明和初審意見,對初審合格的,懷仁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應將相關材料報山西省知識產權局復審。?
第三章 專用標志的使用與管理
第十一條 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合法使用人,可以采取直接貼附、刻印、烙印或者編織等方式將地理標志專用標志附著在產品本身、產品包裝、容器、標簽等上,也可以使用在產品附加標牌、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等上,使用在廣播、電視、公開發(fā)行的出版物等媒體上,使用在展覽會、博覽會上,還可以使用于電子商務網站、微信、微信公眾號、微博、二維碼、手機應用程序等互聯(lián)網載體上。
第十二條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合法使用人應當規(guī)范標示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符合《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試行)》規(guī)定的使用要求。
第十三條 使用懷仁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企業(yè)應當在符合生產經營的法定條件和相關要求前提下,建立懷仁地理標志產品生產、銷售臺賬,原料檔案或者相應的原料收購臺賬,以備溯源。
第十四條 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合法使用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及時向社會公開并定期向懷仁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報送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情況。
第四章 保護和監(jiān)督
第十五條懷仁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委員會,負責懷仁地理標志產品品牌戰(zhàn)略和政策制定,指導協(xié)調懷仁地理標志產品相關保護工作,促進懷仁地理標志產品產業(yè)健康穩(wěn)定發(fā)展。
第十六條市財政每年將整合各類資金,用于支持懷仁地理標志產品的宣傳保護和推廣,以提升懷仁地理標志產品知名度。
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懷仁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查處:
(一)對于未經公告擅自使用或偽造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
(二)使用與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標識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標志,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地理標志的行為;
(三)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
社會團體、企業(yè)和個人可對上述違法行為進行監(jiān)督、舉報。
第十八條??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合法使用人應當按公告所列的產品使用專用標志,不得擴大使用范圍。?不得將專用標志的使用權轉讓、出借、出賣給第三人。
地理標志產品產地保護范圍內,未經公告核準不得使用懷仁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第十九條??對申請使用懷仁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生產企業(yè),要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要求和相應產品標準要求組織生產,其質量必須達到要求,不合格產品不得出廠。不符合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要求和相應產品標準要求的產品不得使用懷仁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及專用標志。
第二十條懷仁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每年對獲準使用懷仁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生產企業(yè)復查一次,重點抽查地理標志產品質量特色的符合性和一致性,對懷仁地理標志產品的產地范圍,產品名稱,原材料,生產技術工藝,質量特色,質量等級、數(shù)量、包裝、標識,產品專用標志的印刷、發(fā)放、數(shù)量、使用情況,產品生產環(huán)境,產品的標準符合性等方面進行日常監(jiān)督管理。并可根據復查情況實施加大復查頻次等分類監(jiān)管措施。
第二十一條懷仁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懷仁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印刷、發(fā)放、數(shù)量、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
第二十二條獲準使用懷仁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資格的生產者,未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要求和相應產品標準組織生產的,或在2年內未在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上使用標志的,由懷仁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上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停止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資格。
第二十三條 ?懷仁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應依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要求和相應產品標準,對單位或個人申請使用專用標志的產品質量進行抽查,并適時組織開展專用標志使用的監(jiān)督檢查。生產者或銷售者應當配合。
第二十四條懷仁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檢驗由符合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承擔。
第二十五條 從事懷仁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的人員應忠于職守,秉公辦事,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不得泄漏技術秘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與法律法規(guī)對地理標志產品的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為準。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2年4月12日發(fā)布的《?懷仁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廢止。